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股(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三争”行动要求和市委“五增”目标任务,推动宽严相济、情理相融的市场监管服务型执法,深化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研究,现将《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称“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指初次被发现《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所列单一序号内的违法行为。“初次”的认定方式:通过查询监管执法检查记录台账、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列单项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
二、对未列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省及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有《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列不予行政处罚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四、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予以依法处理。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同时,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告知承诺等措施,着力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六、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有关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书式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七、《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有效期五年,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实施。
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