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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延政规〔2025〕3号
2025-11-11 08:46 来源: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一、意见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20201231日前(含当天,下同)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因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不完善,欠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办证义务或灭失(含吊销、注销、撤销,下同)等原因,造成相关权利人不能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适用本意见。

(二)问题类型及处理办法。主要提出五个方面的问题及处理办法。一是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可以按照不同时间、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依法补办用地手续。是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专项规划)且符合消防安全、工程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三是关于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问题。建筑工程项目能够补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应当按规定补办;未取得工程质量验收的,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可靠性鉴定(含抗震鉴定),检测鉴定结论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由住建部门出具符合工程质量备案的意见;未取得消防验收的,根据建成时间不同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处理;符合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但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已建成项目,由住建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四是关于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办证义务或灭失问题。可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办证主体。五是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有调整宗地需求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政策期限

本政策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1027日,具体实施细则由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

南平市延平区自然资源局杨永忠,联系电话:05998829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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