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时间
2025年10月20日—2025年11月18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 发送书面意见建议至电子邮箱:ypqxmz@163.com。
2. 邮寄书面意见建议至延平区农业农村局(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461号黄金大厦9楼,邮编:353000,请在信封封面标“《延平区零散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文本意见”字样)。
南平市延平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0日
延平区零散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巩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成果,保持我区流域良好生态环境,按照《南平市延平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生猪散养反弹问题整治机制〉的通知》(延政办〔2022〕3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于2025年11月中旬至2026年5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零散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乡联动、一体运作,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框架内,摸清底数、明确措施、明晰责任,积极稳妥、有力推进全区零散生猪养殖清理整治工作,在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全区零散生猪养殖清理整治工作,并实现常态长效管理。
二、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数。各有关乡镇(街道)要组织镇村干部进村入户,深入偏远山区、自然村等零散生猪养殖高发区域,通过实地核实,全面掌握辖区内零散生猪养殖的数量、位置、养殖主体等情况,建立详细摸排台账,为后续清理整治打下坚实的基础。
责任单位:各有关乡镇(街道)
(二)动员清退并拆除。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统一镇村干部思想,结合行政区域实行责任包干,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做通做透养殖户思想工作,动员引导养殖户主动开展生猪养殖清栏清退。
责任单位:各有关乡镇(街道)
(三)执法整治。各有关乡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按照最新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及时处置违法违规线索,形成执法震慑。根据《中共南平市延平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延平区乡镇(街道)片区联合执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委办〔2024〕7号)文件精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延平区乡镇(街道)片区联合执法工作的牵头抓总,协调管理各片区综合执法工作。
1. 严格执法。查处养殖户偷排漏排、违规违法用地、侵占河湖岸线、违规用电等行为。
责任单位:延平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延平供电公司,各有关乡镇(街道)
2. 严控流通。强化对饲料、精液、仔猪销售等经营行为监管。查处生猪产地检疫、耳标管控、违规调运、私屠滥宰及违规猪肉产品流通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延平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乡镇(街道)
3. 调配力量。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人员力量不足情况时,要及时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片区联合执法负责人协调沟通,第一时间调配片区联合执法力量参与行政执法。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
三、整治步骤
(一)摸排动员阶段(11月中旬—11月27日)
1. 摸排造册。各有关乡镇(街道)对辖区零散生猪养殖进行全面摸排登记造册,明确责任人员及整治时限,形成台账并上报延平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专班办公室”)。
2. 宣传动员。结合调查摸排工作,各有关乡镇(街道)、区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站、公众号、专栏等宣传媒介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引导,向广大群众宣传绿色发展理念,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增强群众环境保护意识,最大限度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镇村干部要深入一线,与养殖户面对面宣传动员,讲清零散生猪养殖行为所面临的违法违规情况及相应法律后果,动员养殖户主动清栏清退。
(二)整治攻坚阶段(11月28日—2026年4月30日)
1. 精准施策,动员清退。各有关乡镇(街道)在全面摸排动员的基础上,镇村干部按照责任分工,进一步精准掌握养殖户内心真实想法、思想顾虑、社会关系及下一步打算,结合养殖户实际情况,落实“一户一策”整治措施,动员养殖户主动清栏清退。同时,帮助养殖户解决清栏清退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整治过程平稳有序。
2. 区乡联动,重点突破。各有关乡镇(街道)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区直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整治,实现重要部位重点突破,通过以点带面,提升整体整治效果。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6年5月1日—5月31日)
开展零散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回头看”,对专项整治过程中还存在的问题进行补缺补漏,并进行总结提升,通过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形成畜禽污染防治长效常治工作局面。
四、工作保障
成立延平区零散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详见附件1),定期调度全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有关乡镇(街道)要成立工作组,制定并细化本辖区专项整治措施,明确责任人员、整治措施及整改时限,并报区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
附件:1. 延平区零散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 延平区零散生猪养殖污染摸排及整治情况汇总表
3. 延平区零散生猪养殖污染摸排及整治情况明细表
附件1
延平区零散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
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为推进我区零散生猪养殖专项整治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延平区零散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叶文平 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组长:詹泉照 区政府副区长
副 组 长:胡裕光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杨 晖 延平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林本忠 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森林警察大队长
周 锋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温阿丽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陈倩倩 区水利局局长
朱承锦 区林业局局长
张 辉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学义 区信访局局长
陈 辉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应洋平 区大督查办综合组组长
张凤英 西芹镇人民政府镇长
吴作旭 夏道镇人民政府镇长
胡奕斌 炉下镇人民政府镇长
吴安延 南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魏乾勇 茫荡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国明 大横镇人民政府镇长
余光华 来舟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国钟 王台镇人民政府镇长
潘丽媛 峡阳镇人民政府镇长
谢 俊 塔前镇人民政府镇长
郑 鸣 太平镇人民政府镇长人选
纪贵生 樟湖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 宇 洋后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 薇 赤门乡人民政府乡长
陆陈财 巨口乡人民政府乡长
应理征 水南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邦宁 四鹤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克生 水东街道办事处主任
郑国海 黄墩街道办事处主任
林 航 延平供电公司总经理
区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推进攻坚行动组织实施,专项整治期间,定期将整治情况提交区领导并进行汇总,根据情况适时召开协调推进会,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地检查、督办,发现突出问题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报告。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负责工作专班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胡裕光同志兼任,成员由郑青、廖婧、黄思平、李艳晖、徐梦强等组成。工作专班截止至工作结束自然解散,期间成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调整的,由其继任者自然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区工作专班办公室电子邮箱:ypqxmz@163.com,联系人:李艳晖,联系电话:18960661959。
工作专班涉及部分行政执法负责人及电话:
1. 农业执法负责人:廖婧,联系电话:18259911526。
2. 生态环境执法负责人:卢世贤,联系电话:13950603993。
3. 自然资源执法负责人:吴帆,联系电话:15259983716。
4. 林业执法负责人:曹祖旺,联系电话:13859341821。
5. 片区联合执法总协调人:刘忠生,联系电话:13850906967。
附件2
延平区零散生猪养殖污染摸排及整治情况汇总表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盖章): | 填报时间:2025年 月 日 | |||||||||||||||||||||
序号 | 乡镇(街道) | 摸排情况 | 整治情况 | 现存情况 | 清户情况 | 累计削减生猪比例(%) | 备注 | |||||||||||||||
当日新增摸底情况 | 累计摸底情况 | 当日完成整治情况 | 累计完成整治情况 | 养殖户户数(户) | 生猪存栏头数(头) | 其中:母猪数(头) | 面积(㎡) | 累计清户比例(%) | 其中:主动清栏实现清户比例(%) | |||||||||||||
养殖户户数(户) | 生猪存栏头数(头) | 面积(㎡) | 养殖户户数(户) | 生猪存栏头数(头) | 面积(㎡) | 户数(户) | 削减头数(头) | 面积(㎡) | 户数(户) | 削减头数(头) | 其中:母猪数(头) | 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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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请按要求将《延平区零散生猪养殖污染摸排及整治情况汇总表》及《延平区零散生猪养殖污染摸排及整治情况明细表》签字盖章后扫描版及电子版报送至区工作专班办公室(ypqxmz@163.com),纸质版及时交至专班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局9楼B区畜牧兽医站);2、完全清栏后才能算清户。 | ||||||||||||||||||||||
主要领导(签字): | 分管领导(签字): | 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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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延平区零散生猪养殖污染摸排及整治情况明细表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盖章): | 填报时间:2025年 月 日 | ||||||||||||||
序号 | 乡镇(街道) | 行政村 | 基本情况 | 整治完成情况 | 责任领导及干部 | 备注 | |||||||||
养殖户名称 | 养殖地点 | 养殖地点经纬度 | 养殖头数(头) | 其中: | 面积 | 本次削减头数(头) | 累计已削减头数(头) | 已拆除面积(平方米) | 是否已清栏(清户) | 清栏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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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养殖地点准确到具体位置的自然村及土名名称; 2、非主动清栏的,请在备注栏简要注明有关情况。 | |||||||||||||||
分管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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