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殡葬改革,健全公共殡葬服务体系,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和均等化,推动殡葬移风易俗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福建省民政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民事〔2018〕1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免除全区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
二、目标任务
实施殡葬普惠政策,减轻群众办丧负担,推动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从城乡困难群众向全体户籍居民全覆盖,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均等化,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殡葬改革成果,增加获得感。
三、范围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四、主要内容
(一)免费对象:具有延平区户籍的居民(含在外地火化未享受当地减免政策的延平区籍居民);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无主)遗体。
(二)免费内容:
(1)四项基本服务项目: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平板炉)、遗体接运费、馆内72小时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一年内骨灰暂存费。
(2)免除标准:按照市、区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对有需求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无主)遗体,赠送一个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三)办理程序
(1)符合规定的死亡对象,经办人(指丧属或丧事承办人)将下列材料一并提交南平市殡仪馆(延平区水东街道大官路66号),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由市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1. 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 死者生前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若无身份证和户口簿,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
3. 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无名(无主)遗体经公安机关受理调查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无名(无主)遗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告确认,并出具允许火化证明。
(3)在异地死亡并火化未享受当地减免政策的,经办人先垫付,后携有效票据和相关材料到南平市殡仪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免费拟定了《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通过了规范性文件审核,完成单位会签,项目标准据实报销(超过部分不予报销,未超过的按实际支出费用据实报销)。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延平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872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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