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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对象及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和方法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延政规〔2024〕9号
2024-12-05 11:28 来源: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一、背景和依据

为有效保护延平区野生动物资源,严厉打击偷猎盗猎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延平区人民政府决定制定并发布此通告。

二、目标任务

延平区全境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依法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切实提升公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与参与度,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延平区全境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猎期5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禁猎对象: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1.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2.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气枪、鸟铳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3.地弓、吊杠、陷阱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4.粘网(又名“捕鸟网”)。5.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猎捕野生动物。6.采集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四)其他事项:1.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猎捕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猎捕许可证。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林业局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由延平区林业局负责解释。《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延政文〔202124号)同时废止。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延平区林业局,朱雯君,0599885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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