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生命安全和教育系统局面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试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校园内和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下列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一般事故;
(2)较大以上事故的先期处置;
(3)南平市教育局或延平区人民政府责成处置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迅速救援的理念,把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
(2)明确责任。事发单位作为事故应急处置第一责任者,应认真落实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责任。
(3)协调联动。有效依托当地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应对和处置突发安全事故,形成应对事故的合力。
(4)依靠科学。及时联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科学规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舆论引导。增强社会舆论敏感性,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事故信息。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延平区教育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延平区教育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是全区教育系统各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延平区教育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张志雄 区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常务副指挥长: 陈安洛 区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 指 挥 长: 李月光 区教育局党组成员
魏水英 区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建军 区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郭财富 区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成 员:区教育局各股室负责人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事发地学校的负责同志。
2.2 区教育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延平区教育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区教育系统编制、修订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事故应急演练,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安全股。
2.3 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本单位应急小分队、抢险突击队、消防志愿者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应按照指令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 事故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
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关键基础设施的设计要符合专业的标准规范和有关程序;加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所在地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专业机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2 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性,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区教育局负责发布。Ⅳ级预警(蓝色预警)以上的由设区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市教育局负责发布。
3.3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险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
3.3.1 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2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次食物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造成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3.3.3 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次食物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3.3.4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次食物中毒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3.4 信息报告
确认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响应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半个小时内)口头向区教育局挂点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请示后续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宣传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以下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学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正式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逐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
要注意信息舆情管控。主动联系宣传部门及主流媒体、新兴媒体,利用先进网络技术及平台,回应社会关切,做好信息发布,由办公室统一发布信息,做到准确、及时,从正面引导网络舆情,传播正能量和准确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标准
按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相应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并依次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 响应级别
Ⅰ级预警(红色)由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或组织应急处置。
Ⅱ级预警(橙色)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或组织应急处置。
Ⅲ级预警(黄色)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或组织应急处置。
Ⅳ级预警(蓝色)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教育局及事发单位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或组织应急处置。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响应行动
4.3.1事发单位响应
事发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分析研判,下达撤人指令。下达撤人指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如实上报,申请援助。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4.3.2 区教育局响应
当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区教育局主要领导赶赴现场,第一时间难以赶赴现场的,应委托区教育局主管业务的领导或分管安全的领导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行动。
(1)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2)到达事发地查看事故现场,了解相关救援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政府应急办、安办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事故发生,并作出批示指示。
(4)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其他部门的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参与救援。
(5)根据事态发展的趋势,研判是否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6)慰问部分伤员和受害家属代表,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学校师生及家长安全稳定工作。
(7)指导事故信息报告等其它工作。
4.3.3 市教育局响应
当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教育局主要领导赶赴现场,第一时间难以赶赴现场的,应委托市教育局主管业务的领导或分管安全的领导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行动。
(1)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2)到达事发地查看事故现场,了解相关救援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安办及省教育厅有关处室报告。
(3)协助配合当地党委、政府,进一步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事故发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区教育局组织事发单位实施,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开展遇难人员善后、保险理赔、家人救助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5.2 总结和评估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应认真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并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各单位应当组建和完善兼职应急队伍,并加强管理和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提升应急技能和水平。
6.2 物资保障
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组织应急管理机构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2 预案演练
各中小学每月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各幼儿园每季度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并及时进行总结。
7.3 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未经授权,擅自向媒体提供涉及事故成因、责任等相关敏感信息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延平区教育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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