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通知》(南政办〔2022〕20号)等精神,加强我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与管理,更好地传承历史文化,保留城市记忆,彰显地域特色,促进传统建筑艺术延续发展。经专家论证,征得所有权人同意,现公布林厝埕等7处列为延平区第二批传统风貌建筑(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南平市传统风貌建筑认定和管控导则(试行)》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划分原则,严格落实保护措施,切实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宣传和管理工作。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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