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严厉打击电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延平区人民政府决定制定并发布此通告。
二、目标任务
全面禁止延平区内的电鱼行为,强化执法力度,提升公众保护意识与参与度,共同促进渔业资源恢复与水域生态文明建设。
三、制定过程
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延平区严厉打击电鱼行为的通告》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实施方案初稿,向延平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征求意见后完善形成,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后印发实施。
四、范围期限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五、主要内容
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平区严厉打击电鱼行为的通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延平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电鱼行为。
二、凡进行电鱼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置。
三、严禁制造、销售用于电鱼的物品和工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渔业资源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电鱼行为。凡发现电鱼行为及制造、销售电鱼工具行为的,立即拨打区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8875180或110举报。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江振强,0599—8875180(延平区农业农村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务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