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延平区司法局 >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延平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规范管理制度

延平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提升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法律援助服务质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延平区司法局及辖区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处、公证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依法规范、便民高效、公开公正、统一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延平区司法局负责全区公共法律服务统筹规划、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投诉查处和行政处罚。各司法所负责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村居法律顾问等日常监督。

第二章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管理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规范变更、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指派、统一归档。

第六条 律师应当依法诚信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不得私自收案收费,不得进行利益冲突代理,不得违规接触司法工作人员,不得扰乱诉讼仲裁秩序。

第七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终止法律援助案件。

第八条 延平区司法局依照《律师法》及南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章  基层法律服务管理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核准范围内执业,恪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第十条 禁止无执业证件执业、禁止冒充律师执业、禁止违规收费、禁止跨区域违规代理、禁止利益冲突代理。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实行年度考核、日常巡查、投诉核查、案卷评查、信用监管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第四章 公证管理

第十二条 公证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出证、归档程序,确保公证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 公证办理期限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需补充材料、核实情况的时间不计入。

第十四条 公证人员不得私自办证、不得出具虚假或违法公证书、不得违规收费、不得泄露保密信息。

第十五条 实行公证质量评查、错证追责、复查纠错和投诉处理制度。

第五章  法律援助管理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实行免费服务,对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依法提供咨询、代理、辩护等服务。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申请实行一次性告知、7日内审查决定、优先指派、限时办结。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及时会见、规范阅卷、认真出庭、全程回访,不得收取财物、不得擅自终止办案。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规范核算、及时拨付、接受监督。

第六章  投诉查处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投诉,实行有诉必接、依法核查、限时办结、及时反馈。

第二十一条 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培训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延平区司法局定期组织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培训。

第二十四条 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对违规失信机构和人员依法惩戒。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南平市延平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南平市延平区司法局

2026年5月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