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延平区人民政府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关于《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延政规〔2026〕1号
2026-06-12 17:32 来源: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一、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延平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区人民政府决定制定并发布此通告。

二、目标任务

延平区全境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依法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切实提升公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与参与度,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三、主要内容

通告要内容包括: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禁猎区为延平区行政区域全域范围内,禁猎期为全年。

(二)禁猎对象: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1. 禁用工具:军用武器、气枪、射钉枪、地枪、排铳(土枪、鸟铳)、弓弩、毒药、麻醉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吊杠)、猎夹(铁夹)、诱捕笼、捕鸟网(粘网)、陷阱、无人机挂载猎杀工具以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可能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狩猎装置等。2. 禁用方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电捕、采集拾取野生动物卵(蛋)、无人机坠物狩猎等。

(四)其他事项:1.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许可证、猎捕证。对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延平区林业局负责解释。《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对象及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延政规〔20249号)同时废止。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延平区林业,朱雯君0599885171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