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平市延平区赤门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33507025595805284
法定代表人:余忠勇
地 址:南平市延平区赤门乡仁岩村小地
你合作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合作社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收集池内的粪污外溢,且部分鸡粪未进入阳光棚,而是露天堆放,流失的粪污对场边小溪水质造成影响,经采样监测,你合作社污染治理设施旁的边沟及下游小溪水质为劣五类。
你合作社以上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南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26日,1份);
2.《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2月21日,1份);
3.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
4.南平市延平区赤门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余忠勇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 2024年2月4日下发的《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延)环责改〔2024〕3号];
6.《南平市延平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延环监〔2024〕2号]。
2024年4月2日,我局向你合作社送达了《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延)环罚告〔2024〕6号],明确告知你合作社依法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合作社收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合作社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合作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已另行下文),并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整 (3334元),裁量计算详见附件。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合作社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合作社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合作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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