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规范》(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1810-2018)及南平市延平区水利局“三定”规定,明确南平市延平区水利局权责事项85项,其中:行政许可10项、行政处罚30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给付2项、行政监督检查12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3项和其他权责事项18项。现按程序予以公布。
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及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致南平市延平区水利局权责事项发生改变的,南平市延平区水利局将及时进行调整,按程序报批后予以公布。
附件:南平市延平区水利局权责清单
中共南平市延平区委机构编制 南平市延平区水利局
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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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审改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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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平市延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印发 |
延委编办〔2020〕35号-关于公布南平市延平区水利局权责清单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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