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整的延平区城乡建设和旅游局(人防办)服务事项目录(共1项) | ||||||
| 序号 | 单位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 延平区城乡建设和旅游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非资质证书内容等变更 | 公共服务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99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第一条“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批。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 取消项目名称中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暂定级非资格证书内容等变更,原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非资质证书内容等变更(含2个子项)调整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非资质证书内容等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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