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含2个子项) | ||||||
| 子项名称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会计师事务所除外) | 实施部门 | 财政局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均不含公示时间7天) | 承诺时限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均不含公示时间7天) | |||
| 审查环节 | 受理 | 审核 | 审批 | ||||
| 审查部门 | 会计股 | 会计股 | 局领导 | ||||
| 责任人 | 游振辉 | 陈平生 | 吴濂忠 | ||||
| 审 查 工 作 细 则 | 审查内容 | 通过网上预审、书面核验对、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要件审查、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 对提交的材料及股室 意见进行研究、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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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一次性告知单》所列材料清单。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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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未签字、盖章等)的,作出补正要求,并一次性告知; 2.申请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决定,转审批办审核。 | 不具备以下任意条件之一的,将不予许可: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登入财政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进行电子申报同时提供以下纸质材料:1.提交会计代理记账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从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旳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 1.股室审查情况有误的,退回股室重审; 2.根据审核结果作出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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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方式 | 网上预审、书面审核 | 书面审核 | 书面审核 | ||||
| 廉政风险 | 1.人为制造办事障碍,故意拖延办理时间; 2.未严格按照《一次性告知单》的规定对审批事项的形式内容进行审查; 3.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造成审查不严,影响领导决策。 | 1.人为制造办事障碍,故意拖延办理时间; 2.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审批事项进行审查; 3.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审批,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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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防控 | 1.加强学习,增强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 2.进一步完善审查工作制度和内控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及工作时限、标准; 3.建立部门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的台账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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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追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情节较轻者,给予效能告诫;情节较重者,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刑法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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