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表一:取消的事项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 注 | |
| 1 | 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和竣工结、决算审批 | 财政局 | 经济建设股 |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的管理,按照规定对项目资产开展登记、核算、评估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 | 财政部[2016]令第81号 | |||
| 2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 | 财政局 | 会计股 | 财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新《会计法》的重要意义及其基本精神,宣传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基本规定,引导各单位自主择优聘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依法从业、遵守职业道德和持续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 延政文〔2017〕345号 | 取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2.根据闽财会[2017]10号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 |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变更办理 | ||||||||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办理 | ||||||||
| 经办人: 领导审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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