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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区卫计局调整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目录
2017-10-16 00:00 来源: 访问量:
  
延平区卫计局调整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
    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承接南政综[2015]93号下放事项
2 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行政给付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第四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负责制定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地相关政策法规,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和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省级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发放。代理发放机构按照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第九条  实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是:……(四)资格确认以县、乡(镇)人口计生部门为主,必须严格把关,责任到人。
    2.《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入户核实,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无异议的名单发至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并于5月31日前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对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
事项类别变更,由公共服务变更为行政给付
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行政给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79号)
    一、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一)提高扶助标准。2008年起我省对独生子女死亡及独生子女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特殊家庭),由政府定期发放特别扶助金。2013年起,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提高到500元,属低保户家庭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扶助金标准,并随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长,进行动态调整。
事项类别变更,由公共服务变更为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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