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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区卫计局保留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目录
2017-10-16 00:00 来源: 访问量:
  
延平区卫计局保留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资质许可(含2个子项)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 行政许可     1.《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二十一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208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
部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许可(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2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行政许可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3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含2个子项)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8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修改)
    第九条第一款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按以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它单位和部门无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政〔2014〕39号) 
    省卫计委:负责设置审批省级医疗机构,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学检验所、中外(港、澳、台)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独资医院(港、澳、台)等。
    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市级医疗机构,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等。
    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县区级医疗机构,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和一级综合医院。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17号)
    四、改善执业环境:(十一)下放各类医疗机构审批权限:500张床位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学检验所、中外(港、澳、台)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独资医院(港、澳、台)等由省级卫计行政部门负责审批。200张-4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4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护理院等由设区市卫计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不设床位和床位不满199张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由县(市、区)卫计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凡设在县(市、区)的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卫计行政部门负责执业登记和变更登记,医疗机构设在区级的由设区市规定。其中,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床位数的,卫计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办理变更登记。
   该文件未规定的医疗机构类别,按《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闽政〔2014〕39号的规定执行。
    5.《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7号)和《关于调整港澳台服务提供
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37号) 有关调整审批权限的规定。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4 医师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1.《执业医师法》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第5号)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六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5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
    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承接南政综[2015]93号下放事项
6 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卫医发〔2009〕227号)
    一、护士执业注册受理权限
   护士执业注册分为:首次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全省护士的首次申请执业注册及重新注册由省卫生厅办理。护士的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其中厅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老年医院的护士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工作直接由省卫生厅办理;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所属医疗机构的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其余的护士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托实施医师执业注册等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卫政法〔2014〕120号) 
    经研究,决定将我委医师执业注册等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委托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委托实施项目和内容
    ……
    (二)护士执业注册:省属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和福建省福能集团总医院、福建蜂疗医院的护士执业注册。
7 乡村医生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1.《执业医师法》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最新省级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发改体改〔2013〕829号)
    附件3  下放省级审批项目20项第2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完全下放,由属地管理。
承接南政综[2015]93号下放事项
9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1.《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修订)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204项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
承接南政综[2015]94号下放事项
10 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 公共服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承接省审改办(闽审改办〔2016〕177号和闽审改办〔2017〕13号文下放事项
11 第三类、第二类医疗技术的备案 公共服务     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定第二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卫生部负责审定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
    四、对于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医疗技术,且经过原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批的医疗机构,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发明电〔2015〕375号)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
    ……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我委对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国家的《通知》要求执行。
    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第三类、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16〕298号)
    ……现就进一步规范第三类、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内容:……(二)备案申请:医疗机构自评合格后,填写《福建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表》(附件1),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三)备案受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医疗机构的备案申请,
    ……
    四、工作要求:(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工作,将其列入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管理。
医疗机构开展第三类、第二类医疗技术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在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闽卫政法〔2016〕167号)
12 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 公共服务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
    第二十五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最新省级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发改体改〔2013〕829号)
    附件3  下放省级审批项目20项第2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完全下放,由属地管理。
承接南政综[2015]93号下放事项
13 医师多点执业备案 公共服务     1.《执业医师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2.《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和注册管理
    ……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管理。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相应简化注册程序,同时探索实行备案管理的可行性。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区域注册,以促进区域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动,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3.《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
    二、主要任务
    (一)以强基层为重点,合理配置医疗资源。
     ……
    6、推进医师多点执业。……二是实行医师多点执业备案管理和区域注册。 
    4.《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政法〔2015〕108号)
    第九条  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拟多点执业地点负责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各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5.《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托实施医师执业注册等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卫政法[2014]120号)
    ……经研究,决定将我委医师执业注册等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委托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实施。具体要求如下:一、委托实施项目和内容:(一)医师执业注册:省卫生计生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省疾控中心、省血液中心的医师执业注册。
 根据闽卫政法〔2016〕167号文增列
14 义诊活动备案   公共服务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闽卫政法〔2016〕167号文增列
15 医疗广告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1.《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3.《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
    第十三条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医疗广告审查权限的通知》(闽卫医政〔2014〕91号)
    一、审查权限:按照“医疗机构谁发证,医疗广告谁审查”的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统一受理全省医疗广告申请,由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发权限行使医疗广告审查权。
16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含2个子项)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1.《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第二、三、四款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7 输卵管、输精管吻合手术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福建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输卵管、输精管吻合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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