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城区物业管理监管职能下放和委托管理的通知》(南政综[2009]235号)和《南平市建设局关于做好南平城区物业管理活动监管职能交接工作的会议纪要》(南建纪要[2010]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物业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职责,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社区,创造文明、安全、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物业管理与广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是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对于贯彻《物权法》及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百姓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意识,做到思想到位,认识到位,努力提高物业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认真履行职责,推动物业管理良性发展。
二、成立机构,充实人员
物业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主要工作和责任在基层。因此,各乡(镇)、街道要重视物业管理队伍建设,要设立物业管理站,确定一位分管领导,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物业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行使属地管理权,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完善考评办法。区建设局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开展物业工作的业务指导,并负责做好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区建设局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业务上接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并执行其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指导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
2、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会同乡(镇)、街道对需要调整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重新划分;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工作;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并办理印章备案;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前期物业管理选聘监管;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负责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3、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暂定资质和三级资质的审批、资质年度检查等事项;
4、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备案工作;
5、负责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房地产中介的备案工作;
6、指导、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服务工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7、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
8、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负责对相关企业和相关人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对违约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工作;
9、行使市政府授权职能和市建设局委托职能的相应行政执法权。
(二)乡(镇)、街道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业务上接受市、区两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并执行其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指导、监督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
2、配合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和教育活动;
3、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筹备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负责筹建首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负责对需要调整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重新划分,对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原因需要解散业主大会的,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推选业主代表,由相关代表组成清算组,并监督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5、监督、检查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服务工作,配合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指导,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6、积极引导旧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改善基础条件,逐步推行物业管理;
7、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投诉。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物业管理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建设局。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