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强化房地产税收征管,构建规范、和谐的征纳税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我省个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实施意见》(闽财农税〔2008〕2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区个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详见附件1、附件2),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各地税征收机关应根据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其计税价格,并据此办理相关税费申报。
2、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各地税征收机关应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并据此办理相关税费申报。
3、个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包括楼盘计税基准价和地段计税基准价,属于文件列举楼盘的个人交易房屋的最低计税价格以楼盘计税基准价为准,除此之外的个人交易房屋的最低计税价格以地段计税基准价为准。
4、个人房屋交易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计税价格必须保持一致。
5、本通知由南平市延平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6、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南平市延平区地方税务局延平区财政局关于下发个人房屋交易计税最低参考价的通知》(延地税发〔2008〕18号)同时废止。
2.地段计税基准价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房屋 个人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调整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