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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延平区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延政[2009]32号
发布单位:延平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延平区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延平区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防火有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承担主要责任;林业站站长、林场场长、保护区主任、国有林业单位负责人和村主任是主要责任人,对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承担主要责任。在森林防火期违章野外用火的为违章责任人;在森林防火期因违章用火(或放火)引发森林火灾的为肇事责任人。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中的“责任追究”,是指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组织不力、预防和扑救措施不到位,造成较大森林火灾的,对责任领导或相关工作人员所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 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纪、有责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方式: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发生森林火灾单位或责任单位有关领导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未落实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单位领导责任制的要求,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的;
(二)未按要求组建森林防火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的;
(三)未按要求制定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
(四)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
(五)未按要求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扑火机具设备的;
(六)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的;
(七)未按要求做好禁火令期间森林防火工作,对野外火源管理不严,致使森林火灾发生的;
(八)未执行防火期24小时值(带)班制度的;
(九)在森林防火期内,值(带)班人员擅离岗位或对防火值班电话不及时接听、不及时报告,贻误扑救时机或其它防火工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接到《森林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二)接到森林火情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未按《延平区森林火情报告制度》、《延平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扑救预案》的规定时间内到位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后,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不及时或有意瞒报、虚报火灾灾情的;
(四)发生森林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火灾蔓延的;
(五)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监守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六)辖区内发生多起森林火灾,不能采取得力措施,高发态势得不到有效遏制的;
(七)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扑救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森林火灾,造成省级风景区、重点林区或自然保护区以及重要设施严重损坏的;
(二)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较大森林火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给予违章责任人或肇事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森林防火禁火令,在禁火期距离山边30米违章野外用火的;
(二)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的;
(三)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因违章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
第十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森林火灾的调查,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级划分和管辖权限组成调查组,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政府及其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行政监察机关作出处理。对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违法野外用火和因违法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由当地森林公安机关或林业站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对有案不报、接案不查、查案不处,阻碍、干扰查办森林火灾案件的村两委成员或机关(含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属一般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属较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属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属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重伤100人以上的。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延政〔2003〕91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林业 森林防火 责任追究 通知
抄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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