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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转发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意见的通知
延政文[2009]167号
发布单位:延平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0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南政综〔2009〕199 号 )转发给你们,请对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
 
南政综〔2009〕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鼓励支持我市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不断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闽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意见和上级有关企业改制上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
     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以我市传统和优势产业的重点骨干企业为主,综合考察企业规模实力、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经筛选后实行滚动管理,并以此为基础分年度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重点对象倾斜扶持、强化指导、促进改制、促成上市。
     南平市区域内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县(市、区)政府推荐,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为南平市上市重点后备企业:
     (一)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业突出,自主创新型及成长性较好企业;
     (二)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运作,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三)近两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近一年盈利,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总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
     二、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扶持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设立“南平市企业上市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凡达到上市扶持条件的企业,按政策规定及时予以资金补助。
     (二)对本市企业改制上市给予资金补助:
     1、凡本市上市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继承原企业资产、业务的,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
     2、企业上市申报材料经证券监管机构受理后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
     3、企业挂牌上市后给予40万元资金奖励。
     (三)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为真实体现前一年企业盈利水平,自查自纠、自行补报增加的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用于补助企业改制上市费用,其中50%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时兑现,50%在企业上市后兑现。
     (四)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报省监管局列入辅导备案的一年内,企业新增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用于全额补助企业改制上市费用。境外上市的本市企业享受本项补助,补助时间从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之日起,仅限一年。
     (五)对与南平市区域外企业联合上市的本市企业,如果本市企业在上市时所占发行人总权益比例高于51%或将上市公司70%及以上IPO募集资金投于南平境内的企业,可全额享受政策奖励。
     (六)企业在异地“借壳”、“买壳”上市,将公司注册地迁回南平境内并在南平纳税的,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全额享受政策奖励。
     三、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服务
     (一)强化项目落地支持,对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办理用地预审和报批手续。对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投建的项目,凡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一律列为市级重点项目,并优先上报争取纳入省级重点项目盘子。
     (二)企业上市过程中,进行股份制改造和重组整合,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不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涉及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时,市发改、国资、房管、国土资源、工商、交管等部门依法按变更登记办理,只收工本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费用。
     (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科技三项费用、技改专项补助、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及扶持工业发展基金等,凡符合条件的,各级各有关部门优先予以安排。
     (四)支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多渠道融资。对上市前急需发展资金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市上市办应协助企业寻找战略投资者和引入创业投资企业参股,筹措发展资金,为上市创造条件。
     (五)加强企业上市的培训和宣传。适时通过举办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研讨班,加强资本市场、资本运作和企业上市规则基本知识的培训,及时通报资本市场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交流企业上市工作经验,帮助上市后备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上市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改善人才环境。鼓励企业建立高管人员薪酬与业绩挂钩激励制度,健全上市公司员工社会保障体系,落实上市公司员工与本市居民同等就学待遇,优先办理上市公司引进人才户籍迁入。上市公司董、监事和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管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子女就学。
     四、强化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协调机制。调整充实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配合,搞好协调服务,共同推动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凡需市政府解决的问题,统一报送市上市办,由上市办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市政府或协调政府其他部门解决。
     (二)健全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和“一企一议”制度。由市上市办主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企业上市联席会议,通报资本市场新制度、新变化,交流区域企业改制上市动态,研究排查企业上市遇到的问题和障碍。根据上市后备企业的书面申请,采取“一企一议”办法为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必要时邀请上级上市办、证监机构以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帮助协调解决。
     (三)强化行政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相关审批事项开辟“绿色通道”;上市后备企业办理改制上市相关审批事项时,市上市办指派工作人员协助办理;各县(市、区)要主动服务、协助拟改制企业理清股权、资产归属问题,确定专人定期了解企业改制上市进度,并及时向市上市办反馈。
     (四)加强中介行业信用监管。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境内外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或落户南平,为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服务。严肃查处上市相关中介行业的作假、欺诈行为,净化中介服务市场。
     五、其它事项
     (一)企业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商务部2006第10号令)、《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5]75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106号)要求,规范运作、赴境外上市并在南平进行返程投资的,经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可参照享受本政策。
     (二)本《意见》中对本市企业改制上市给予资金补助的兑现程序:(1)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市、区)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局(或上市办)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政府核实同意后,以县(市、区)政府文件上报南平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市财政予以拨付;(2)符合奖励条件的市本级企业,由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以企业主管部门文件上报南平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市财政予以拨付。
     (三)本《意见》中涉及的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补助企业用于改制上市费用,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市本级由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四)本《意见》有效期内,如果上级新增出台企业上市鼓励扶持政策,且政策扶持条款多于或奖励标准高于本政策的,则直接贯彻执行。
     (五)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若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调整完善。原《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南政综[2007]223号)同时废止。
     (六)本《意见》由南平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上市 意见 转发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
      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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