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道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8]34号)精神,编制《夏道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镇政务信息提供服务,本《指南》将根据我镇政务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延平”政府门户网站和我镇网站:www.ypxdz.gov.cn上查阅《指南》。
夏道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工作动态;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福建延平”政府门户网站和我镇网站:www.ypxdz.gov.cn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通过镇门户网站公开本镇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此外,还将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福建延平”、镇政务公开栏以及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本镇政务信息,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区政府门户网站“福建延平”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登入我镇门户网站:www.ypxdz.gov.cn首页的“服务指南”栏目。
3、在镇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栏上,获得本镇政务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本镇相关政务信息。
(一) 延平区夏道镇人民政府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机构
延平区夏道镇党政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9-8466201
传真号码:0599-8468777
电子邮箱:xd8466201@163.com通信地址:延平区夏道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353011
通讯地址:夏道镇湖滨路18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福建延平”网站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延平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建延平”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表》或向镇党政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镇党政办公室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镇党政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处理夏道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镇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夏道镇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夏道镇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目 录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镇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编制本目录。
01 机构职能
17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18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19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20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21 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22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23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24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25 工作动态
30、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